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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林业政策

 1995年10月,缅甸政府制定了新的林业政策。新的林业政策包括可持续生产、满足基本需要、增强国力、高效率的工作监督、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村林业等内容。
  由于缅甸林业在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确保生态平衡、环境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995年林业政策集中体现了政府对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和野生生物与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视。林业政策规定,着重保护土壤、水、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基因资源、景观和文化遗产等,
 
确保为现在和将来的人们提供长期的物质和非物质利益的森林可持续管理,满足基本需要,如燃料、水、饲料、庇护、食物和再生产,通过增加生产,充分发挥林业经济潜力。同时,控制社会经济环境的负面影响,鼓励人们参与林业,利用乡村林业和农林混合作业增加非农业收入,充分认识森林可持续管理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生物多样性及水土保持和环境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林业政策强调可持续林业的发展,森林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政策规定,为长期保证森林用地,保护区面积必须由现在的14.8%提高到30%。为确保环境稳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鼓励开展乡村林业和人们参与森林管理,以满足农村人口的基本需要。
 

   新的林业政策还规定,必须恰当评价林业计划与项目、林业资源基础和人口之间的关系,同时必须以可持续方式确保生态平衡、环境稳定及提高林业在缅甸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林业政策的目的在于均衡有效地利用国土资源,鼓励发展参与性林业,制定发展项目,加快造林及管理,促进非木质林产品生产和私人对木材工业的投资,提倡小径材与废材利用,限制原木出口,加强林业研究和培训。 
2.林业法规
  1992年缅甸颁布了新的《森林法》。新《森林法》强调,人们必须意识到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信息的搜集和持之以恒地监督森林管理、生态平衡和环境稳定的极其重要的意义。公用森林将转化为受保护的森林,国家将加强森林储备,即通过大量植树造林来补偿失去的林地,以及建立保护区,争取达到国土面积的5%,用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
  缅甸政府用于实施的林业法规主要包括2项法律,即国家立法委员会颁布的1992年《关于森林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和1994年《野生动物、植物和自然区的保护法》。 

  3.林业计划
  《国家林业行动计划》(NFAP)始于1995年3月中旬,由林业部担任全国领导机构,组建执行委员会,政府于1995年通过该计划草案。
  计划的重点是林产品的长期可持续性生产和保护生态环境、开发经济价值较高的木材产品。为实现这些目标,应增加预备林、保护生态环境、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之地,建立柚木和阔叶人工林,绿化干旱地区。1994~1995年度政府制定了绿化缅甸中部9处荒地的重大计划。为促进林产品生产和销售,缅甸木材公司、林业部和私营企业联合建立了缅甸林产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促进和加强森林管理中的社会参与,缅甸政府于1995年底颁布了《乡村林业指南》,强调村社可通过保护天然植被、建立森林养护机构、植树造林来管理森林,以满足他们自身对薪材、木制农具及小径材的基本需要。乡村林业提倡社区参与林业管理,其特征是将现有的郁闭林和政府人工林划为“乡村林”,由林业部向森林利用小组颁发资格证书,森林利用小组的责任明确,林产品的收获、销售、税收及运输等也有章可循。在乡村林业中,农村社区分担林业管理责任,同时参与林业管理利益的分配。乡村林业的土地租用期为30年,可根据森林利用小组的行动和需要加以延长。
  国家五年短期计划的起止时间是1997~2001年,该计划优先考虑的重点是农业。该计划的林业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保护和扩展现有林地、增加木材生产量、加强植树造林及人工林、防洪林的保护、开发木材燃料资源的替代品、促进森林生态旅游业发展、加强可增值产品的生产、争取国际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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